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主要的法定维权程序包括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以及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如果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劳动者需出庭举证、办理比较繁琐的仲裁诉讼手续,劳动者常常由于应诉能力不强导致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如果按照劳动监察程序举报投诉,可以免去出庭应诉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劳动监察处理该案件时缺乏司法体系的有力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处理难、执行难现象十分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