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备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21条第1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