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债权收益权的转让并不需要进行转让公示,存在转让方将债权收益权对应的原债权再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或在原债权上设定担保等权利负担的风险;
若原债务人无法清偿,受让方无法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因原债权并未实际转让,无法实现债权资产与转让方的破产隔离等风险。
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中风险的承担人主要为受让方。
在实务中,受让方一般只能通过合同条款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规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