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收益权的内容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的不同以及交易的特殊需要,以合约方式对其内涵与外延加以约定,故可以认为,债权收益权是指通过双方约定其权利内容并能独立于债权而交易的一种财产性权利。 债权收益权具有可分性。 权能与权利相分离,在物权中最为明显。 所有权人可以将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权本身相分离而单独转让给其他人,在其物上设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以达到物尽其用的目
债权收益权其性质包括: 第1、将原债权权能之一给付保持力单独剥离出来,通过合同方式予以明确,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设立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2、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内容为转让方将债权收益权转让给受让人,从受让方处获得对价; 第3、债权收益权转让不等于债权的转让; 第4、债权收益权受让方只能要求转让方为给付。由于不是债权转让,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主体并未发生变化,债务人
由于债权收益权的转让并不需要进行转让公示,存在转让方将债权收益权对应的原债权再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或在原债权上设定担保等权利负担的风险; 若原债务人无法清偿,受让方无法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因原债权并未实际转让,无法实现债权资产与转让方的破产隔离等风险。 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中风险的承担人主要为受让方。 在实务中,受让方一般只能通过合同条款对
债权收益权的内容,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的不同以及交易的特殊需要,以合约方式对其内涵与外延加以约定; 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债权收益权是指通过双方约定其权利内容并能独立于债权而交易的一种财产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