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后为债务人进行债务的承担。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要债务时,债务人无力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义务。
2、抵押,当债务到期而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变现。抵押物处理之后获得财产用于偿还债权,还有剩余部分的,可向债务人返还。
3、质押,质押之后质押物是交由债权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占有使用。
4、留置,例如洗车店在洗车后留置汽车,手机修理店留置手机等。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八十九条 【债的担保】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