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认定程序首先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然后由公安将鉴定结论复印以后给当事人。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一次。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最后作出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