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收养小孩,首先,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其次,如果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然后,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最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法律依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