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视委托代理的授权内容、代理人的主观意图、行为之客观后果及事后委托人之态度而定。
具体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被代理人授权税务代理人全权处理其财务及税务事宜的,则税务代理人与单位之间财会人员无别,其偷税行为应视同委托人的偷税行为。
第一、被代理人不知道代理人的偷税行为的,如果事后被代理人并不追认。代理的后果归于代理人,则被代理人并不构成偷税罪。如果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代理人可能构成诈骗罪或者侵占罪。
第二、税务代理人教唆纳税人偷税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要看税务代理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进行处罚。
第三、纳税人偷税,税务代理人知晓。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纳税人知道,且税务代理人知道,则构成共同犯罪,纳税人是主犯,代理人是帮助犯;如果纳税人不知道,而代理人知道,则代理人成立片面共犯。在我国共同犯罪有不同的看法。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