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处理原则:
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