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的规定,减刑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监狱,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具备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或者具备了重大立功表现的规定之一,执行机关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执行机关上报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确实认为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裁定予以减刑。
这是人民法院一项刑事执法活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