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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之诉的规定有哪些

婚姻家庭 2020-08-20 10:54 标签: 无效 婚姻 规定

无效婚姻之诉的规定有如下几种:

(1)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由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当事人依婚姻法第10条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应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1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第10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受理。

(4)同一婚姻分别受理离婚和无效的,先判决后者再进行离婚审理。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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