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之诉的规定有如下几种:
(1)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由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当事人依婚姻法第10条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应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1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第10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受理。
(4)同一婚姻分别受理离婚和无效的,先判决后者再进行离婚审理。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