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在房屋买卖中,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亦即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过户手续。既然房屋产权过户是卖房人的法定义务,相应的费用也依法应由卖房人承担。
因此,过户发生的费用,双方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法定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