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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经济纠纷 2020-08-26 11:23 标签: 法院 受理 仲裁 裁决 情形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

第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第二、是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第三、是仲裁员与本案有关联的。

第四、是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五、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第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七、没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第八、是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仲裁裁决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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