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以公司为被告,诉讼主体为股东与公司,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存在争议的,应将争议双方列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公司也可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