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支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该规定也适用于用人单位降低试用期工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