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