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债权凭证。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
2、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案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一般具有财政固定拨发经费收入,不可能没有履行债务能力,因而不能发给债权凭证。
3、执行和解的案件。由于当事人之间执行和解,据以这个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变更履行内容,恢复执行应当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4、委托执行案件和受委托执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