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首先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
然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再然后,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
最后是仲裁审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