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以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
劳务之债的特点在于,债务人须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劳务。劳务之债的给付具有人身性,其债的给付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未经约定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
劳务债发生履行不能时,也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方法,只能转化为损害赔偿施以救济。如运送之债、雇佣之债、服务之债、演出之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