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
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果不是由于个人原因,也没有个人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公司必须支付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