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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的情况有哪些

刑事辩护 2020-08-12 21:42 标签: 公诉转自诉 情况

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有以下八种情形:

(一)是故意伤害案;

(二)是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是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是重婚案;

(五)是遗弃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是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是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只要符合以上8类情形,若检察院不提起公诉,被害人就可以提起自诉,如果超出了上述案件范畴,被害人是不可以提起自诉的,即使提起,法院也会驳回被害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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