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X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应税固体废物的污染当量数=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免征)- 储存量和处置量(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a.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b.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c.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d.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