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教师工龄工资

劳动工伤 2020-08-31 07:20 标签: 教师 工龄 工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工龄工资和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1.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

2.教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五元;

3.教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七元;

4.教龄满20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