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有意毁坏财物罪:有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重要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标准》第三十三条:有意毁坏财物案,有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导致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