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约定债权担保的保证期间,无约定的有效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