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