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收集方法: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实验。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三)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四)录音录像。在经过对方同意的前提下,对谈话或者与案件相关的情况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固定下来。
二、收集证据要注意的事项:
(一)应明确取证方向。
(二)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
(三)应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四)在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