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调解需要的时间,没有具体时间限制,但是劳动局结案是有时间的一般为30日,特殊案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