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不具有专属性,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
我国《担保法》第87条第1、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须确定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2、通知债务人于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
3、须债务人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且另外又没有提供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