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解除被不起诉人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九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