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员工哺乳期的相关规定有《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以及第六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