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应该注意两点:
一是可以取保候审,不是应当取保候审;
二是对孕期嫌疑人取保候审有前提,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而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孕期妇女在被取保候审之后,继续疯狂犯罪,所以对她们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