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五条
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