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所包含的范围有关于私有财产的隐私;关于姓名与形象利益的隐私;关于自己之事不为他人干涉之隐私;关于一个组织或事业内部事务的隐私;关于某些场合不便露面的隐私;关于尊重他人不透露其个人信息之隐私;关于性生活及其他私生活之隐私;关于不被他人监之要求的隐私;私人相对于官员的隐私等。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