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时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有休息的权利。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