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以先以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债务,企业不能清偿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七十七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