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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的理由有哪些,受理刑事申诉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0-08-13 18:13 标签: 刑事 申诉 理由 受理 范围

刑事申诉的理由如下:

()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 据此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 原判决、裁定使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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