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而把受益人知情作为恶意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
(一)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
(二)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让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还义务。
(三)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损失者负返还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