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