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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顾问 2020-08-26 13:19 标签: 保险法 规定 保险公司 成立 具备 条件

《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九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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