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责任是指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2条、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通常只有在存在多个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会产生连带责任承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