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不得撤销。除非出现了法定的可撤销的事由,例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除非出现了几种法定的可撤销的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当出现以上法定事由时,不论赠与合同是以何种形式成立,是否经过公证,是否完成交付,赠与人都可以提出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