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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双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房产纠纷 2020-08-25 10:22 标签: 房屋 租赁 双方 需要 提供 材料

房屋租赁双方所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出租人: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4、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二)承租人:

1、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2、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承租人为境外单位的,提交国家安全局批准的有关文件;

3、承租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

()属于违法建筑的;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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