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 1 )未依法取得所有权证的;
( 2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3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 4 )权属有争议的;
( 5 )属于违法建筑的;
( 6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 7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房子不能租;
9、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不能租。
10、被法院、司法机关等依法查封的, 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不能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