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司法鉴定的内容如下:
1、文书、印章类鉴定;
2、亲子鉴定;
3、法医临床鉴定;
4、法医物证学鉴定;
5、法医病理学鉴定;
6、法医毒物学鉴定;
7、微量物证鉴定。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六条规定,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