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不可以的。法律依据:《宪法》第十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