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常见问题:
1.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2.什么是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3.什么是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4.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5.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6.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些义务。
7.承租人、次承租人返还房屋租赁物的义务各有哪些。
8.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9.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农村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10.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法》第232条,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