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的种类有: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总登记是一种普查式的登记,一般不涉及到房屋权属的实质性变化。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