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进行劳动监察的机构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机构。
劳动监察机构的职权主要包括:
(1)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2)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3)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地方劳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