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应当注意的是,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畴。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46条: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